日前,承德市检察院报送的隆化县方某某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案,因具有较强的指导、示范作用,作为五个典型案例之一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用,作为全国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印发,供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参考借鉴。
该案由隆化县监察委调查终结移送隆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2010至2015年,被告人方某某在任隆化县韩家店乡原副主任科员期间,利用主管扶贫开发工作、危房改造审核申报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乡财政将栽植山樱桃苗的扶贫项目资金分别拨付给三个农村种养殖合作社后,要求其中两个合作社将款项17.94万元分两次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家庭住房,后经催要,于2017年12月归还17.2万元;违规审核通过并上报22户危房改造补助款材料,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共计35.91万元。
2018年8月,隆化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后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方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一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官解析:该案在依法惩治挪用扶贫资金、滥用扶贫职权犯罪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准确界定资金性质,精准打击挪用扶贫资金犯罪。准确界定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性质,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经过对扶贫资金发放流程的仔细研究,检察机关认为,合作社是政府发放扶贫资金的中间环节,待项目实施完毕、合作社将资金实际支付给苗圃后,才算扶贫资金落实到位。扶贫资金拨付到合作社后、实际支付前,仍属扶贫专款,其公款性质并未改变。该意见被法院采纳。二是依法惩治滥用职权犯罪,促进扶贫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从本案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在扶贫领域的工作具有严肃性、规范性,漠视扶贫政策、滥用扶贫职权,不仅会破坏国家扶贫政策的精准性与公正性,而且会导致扶贫资金流失、贫困群众利益受损。因此,扶贫领域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开展,任何随意行使职权、故意不正确履行职权或超越范围行使职权的行为,都将不被允许,甚至受到法律制裁。三是注重类案分析研判,提供脱贫攻坚检察保障。承德市位于燕山、太行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全市有7个国定和省定贫困县,其中3个县被列为全省深度贫困县,贫困人口多,脱贫任务重。为助力保障全市脱贫目标实现,承德市县两级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严格依法办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同时注重延伸办案职能,着力加强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态势分析和研判,为党委政府提供具体化的检察保障和检察服务。特别是本案发生后,承德市检察院结合案件查办情况,向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市委政法委呈报了《全市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调研报告》,针对扶贫工作中基层落实有欠缺、监督体制不健全等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和具体建议。承德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市委政法委对此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抓好整治落实,加强涉农扶贫领域管理水平和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