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已全部补缴完毕,54名职工个人账户的医保费已全部发放到卡。”近日,营子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向该区医保局了解原承德某水泥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问题时,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吕某等54人系该水泥公司退休职工,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于2018年9月注销。企业存续期间一直为吕某等54名职工缴纳医疗保险,2018年6月30日前,吕某等54名职工全部办理了退休手续。同年12月,营子区医保局发出缴费通知书,要求吕某等54人补缴医疗保险费共63万元,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将停止个人医疗保险待遇。
依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营子区医保局认为原水泥公司作为破产企业,需要“一次性为失业职工和进入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缴纳一定数额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吕某等54人认为原水泥公司不适用以上文件,并上访反映问题,引起了营子区检察院的关注。“经了解,54名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符合承德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不存在欠缴情况。”办案检察官认为,继续追缴就违反了行政征收法定原则,54名退休职工应当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9年5月,吕某等54人不服区医保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法院起诉,诉求依法撤销区医保局作出的缴费通知书。2019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区医保局作出的缴费通知书。区医保局不服判决,上诉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但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企业职工虽然胜诉了,但恢复医疗保险待遇的诉求并没有实现。
为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今年6月1日,营子区检察院向区医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严格按照工作程序作出行政行为,并尽快解决职工反映的恢复医疗保险待遇问题。6月8日,区医保局对检察建议内容全部采纳并书面予以答复,制定了解决方案:吕某等54名退休职工补缴的医保费由63万元降为8万余元。
截至7月,上述费用已全部补缴完毕,54名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全部恢复。至此,这起持续一年多的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