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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处理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时间:2021-10-21  作者:谭萌  新闻来源: 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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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述:承德市双桥区检察院检察官范丽媛

  “我心里觉得委屈。现在得知检察院对我作不起诉处理,真是太开心了,感谢你们。”冯某某在接到我们双桥区检察院对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后,激动地向我们表示感谢。

  冯某某是我前不久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的嫌疑人。

  冯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债务纠纷,王某某欠冯某某15万元未还并出具欠条,冯某某多次索要未果,后王某某又出具一份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作为担保,并将该车钥匙交给了冯某某。不久后,冯某某又去找王某某索要欠款,因其联系不到王某某,便将王某某用作担保的车辆开走,并通过微信告知了王某某。之后,冯某某以涉嫌盗窃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过认真核查,我发现这是一件民间经济纠纷案件。冯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债务纠纷,但是并没有非法占有此车的目的,冯某某将车开走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冯某某是用王某某交给自己的车钥匙将车开走,开走时即告知了王某某,客观上并无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我认为冯某某不存在盗窃的犯罪事实。经检察委员会决定,我院依法对冯某某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这个案件引发了我对于依法行使不起诉权的思考。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对冯某某作法定不起诉处理,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诉前主导作用,不仅依法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秉承罪刑法定、平等保护的理念,确保案件的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下一步工作中,我将依法正确行使不起诉权,把问题化解在基层,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努力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