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承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行政检察在各项检察业务中长期处于短板弱项,亟待加强。承德市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专门行政检察机构,建立智能化监督平台,健全一体化检察工作机制,持续推动行政检察工作做实做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召开后,承德市检察院在开展专题研究、走访调查、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请示,得到市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全市行政检察工作专项视察,对全市行政检察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听取了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意见,对拟出台文件的内容进行多次修改,最终审议通过了该《决定》。《决定》共十八条,规定了行政检察职能的定义,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监督案件的相关职权和工作要求,提出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相关单位要接受检察监督、配合开展工作,要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动工作机制,并对人民检察院加强行政监督能力建设、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行政检察监督和加强行政检察宣传工作作出了规定。
《决定》的出台,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承德行政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保障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承德市检察机关将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和强基导向,创新工作机制,实化工作举措,为开创全市行政检察工作新局面,服务承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